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1/2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716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申請部分土地範圍作露營場使用,其涉及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申請設置露營場,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附件四「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許可使用審查表」農業單位審查第3項所定「露營相關設施外場地應符合現況合法使用」,係以該露營場所劃定之申請範圍內,露營相關設施面積以外其餘90%土地,是否符合現況合法使用,為農業單位之審查事項。合先敘明。
二、又露營場倘以某筆地號之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依據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企字第1120713624號函(諒達)說明,應經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劃定範圍;惟該筆地號所餘之部分土地,如已存在既有設施物,應由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就該既有設施物,是否為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予以認定是否應納入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申請範圍內整體規劃,以一併審認是否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之規定;又倘該設施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涉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查本署113年2月27日農保規字第1132600899號函說明略以,就所餘未納入露營場申請範圍之既有設施物,倘屬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之情事,應請貴府地政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倘經地政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及限期改正,仍未改善,該違規狀態持續存在,則建議仍應持續列管查處為妥有案。
三、是以,露營場申請案,係依據露營場申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露營場範圍內露營相關設施予以綜審及核處許可事宜,倘以某筆地號部分土地納入申請範圍,其餘未納入露營場申請範圍之部分土地存在既有設施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無涉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且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則貴府應依據前開原則辦理,就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情事,另送請地政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查處。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