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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2/17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112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變更使用基地緊鄰「高壓電塔」是否須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倘已核准作公用事業設施在案者,則屬依法得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故已非本條例第3條第10款所稱農業用地之使用性質,先予敘明。
二、次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9點明定,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其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且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是以,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其緊鄰案地處係本條例所稱依法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仍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如緊鄰案地處其土地使用情形,已依法非供農業使用者,則非本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始可免於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案經貴局補提供旨案資料(如附件)顯示,本案擬將既有高壓電塔坐落農牧用地之其餘範圍,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特定工廠使用。有關本案坐落該高壓電塔之農牧用地,倘依前開原則依法非供農業使用,則非本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故該特定工廠緊鄰高壓電塔之案地處,得經貴局審認免予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四、惟另考量本案該高壓電塔面積狹小,且被擬申請變更為特定工廠之土地包圍夾雜,建議貴局亦得請申請人將高壓電塔坐落土地納入申請範圍,一併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利後續土地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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