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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2/1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025699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特定工廠出入口需經國有農牧用地通行,得否規劃為私設通路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作私設通路,其附帶條件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或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依該規定,得申請私設通路之條件,未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類別,先予敘明。
二、次依經濟部所訂「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土地面積未達2公頃者,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用地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又依據經濟部113年8月16日經產字第11351014420號函送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第17次會議紀錄(如附件)討論事項案由四決議略以:(一) 有關特定工廠廠地範圍與道路間通行範圍土地,經考量其通行連接之土地既有通行事實及防災安全需求,且係為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得將該通路土地納入用地計畫一併申請並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二) 是類案件應檢具足資證明105年5月19日前通行事實文件(如航照圖)及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納入用地計畫提出申請,審查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是類案件之用地計畫時,應於用地計畫核准函附加相關負擔。
三、綜上,特定工廠用地申請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倘出入口與道路通行範圍間有其他用地別土地相隔,應參照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第17次會議紀錄之決議,將該通路土地納入用地計畫一併申請並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且課予應有之負擔,始為正辦。倘仍有相關疑義,建請洽經濟部提供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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