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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2/1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020342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現況存有合法建物位於隔離綠帶上,該範圍內是否免設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其立法意旨係避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毗鄰農地之農業生產環境造成衝擊,爰明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應依開發事業之性質,除依農變要點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其設置最小寬度以1.5公尺為原則,且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30%,以與毗鄰農業用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
二、按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0月11日農企字第0940153920號函說明略以:「申請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原有既存合法建築物,未能配合規劃1.5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者,鑑於個案實務性質不一,除依上開要點之設置原則辦理外,就該原合法建築物屬農舍性質且其使用未有更動,確實符合經營計畫經評估未有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得由縣市政府依毗連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或經營使用性質有無不相容等情形,視個案實務及事實審認核處」。是以,本案農業設施是否為原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物,且其使用未有更動,仍請貴府評估是否確未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並就毗連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或經營使用性質有無不相容情形,視個案實務及事實,參照前開號函原則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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