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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7/24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3037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變更編定,需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10款明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上開「灌溉、排水」係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於非都市土地均編定為水利用地,故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水利用地,必須作農田水利之灌溉或排水設施使用,始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準。是以,水利用地如非作為農業生產灌溉排水用途者,非屬農業用地之範疇。
二、本案申請變更之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倘經貴府審認非屬農業生產灌溉排水用途,即非屬前開本條例第3條第10款所定農業用地之範疇,其變更使用,自無涉須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亦無該要點第6點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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