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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9/2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071910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轉貴轄下營區○○○所詢隔離設施設置圍牆相關法規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9點明定,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其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且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考量圍牆非屬變更要點明定之隔離設施項目,不得計入隔離綠帶或設施之寬度,倘有阻擋水患或保護私人財產之需求,擬設置圍牆,則該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寬度應設置於圍牆外圍緊鄰農地者,始具隔離效果,故農變要點尚非規定不得設置圍牆。
二、是以,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碾米廠使用,涉及圍牆之施設疑義,仍請貴局參照上開原則逕復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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