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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1/7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695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之隔離綠帶或設施規劃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9點規定,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又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配置,應以該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之興辦事業面積為審認範圍,且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又依據農變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不同意變更使用。合先敘明。
二、有關來函所詢申請案件,倘擬規劃購置或租用鄰地至少1.5公尺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貴府仍應請申請人將該隔離綠帶或設施一併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以確認寬度及面積符合規定,並與緊臨農業用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始符合前開農變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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