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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2/30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025281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業者申辦特定工廠,其申請地號範圍尚有未整筆地號納入用地變更之部分土地,因原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暨建物使用執照皆已廢止,該地號應恢復農業使用之作法與期程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5點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如有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或事業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不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表示支持與否等情形,仍應不同意變更使用。
二、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3年12月12日產永字第11301227410號函所送113年12月9日「六大工商縣市輔導未登記工廠業務主管聯繫會報」會議紀錄案由八之決議略以:參考用地辦法第4條立法理由具有用地變更後土地使用完整性,避免破碎利用之精神,…得考量土地利用及規劃整體性,納入用地計畫申請範圍。依案附計畫書及相關照片,本案○○○地號未納入用地變更申請範圍之土地上,仍存有未拆除之建築物,所餘土地似無法作常態性農業生產使用;又其實際從事特定工廠使用之區域是否已全數納入用地計畫範圍,或所餘未納入範圍之農業用地,有無作為該特定工廠之事業計畫關聯性使用情形,均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釐清,倘未納入特定工廠計畫範圍之農業用地,仍作為該特定工廠之關聯性使用,則應考量土地利用及規劃整體性,要求納入用地計畫申請範圍,一併辦理用地變更,始為適法。
三、又該筆地號申請變更範圍所餘之農業用地及其既有建物,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確實無涉該特定工廠之關聯性使用,而不納入特定工廠之申請範圍,則農業主管機關仍可就所餘之部分土地是否致造成農地坵塊零碎、夾雜妨礙周遭農業使用等事宜,表示審查意見或要求提出所餘農業用地恢復適法使用作為後,始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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