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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2/3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025820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3條規定申請工業區外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是否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變更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其意旨係對於部分零星被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農業用地,雖位於特定農業區,考量其零星或破碎不利耕作,倘經認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33條之規定,得申請辦理變更使用。
二、綜上,非都市土地是否得認定符合管制規則第33條規定之情形,宜洽詢主管該法令之地政機關審認,倘符合上開管制規則規定者,方得依變更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並依據第14點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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