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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1/20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260052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平溪區公所辦理市民活動中心用地土地變更編定事宜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依此規定,對於申請許可案件,原則上適用新法規(從新原則),惟就個案而言,新法規與舊法規相比較結果,舊法規對於申請人較有利者,且新法規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適用舊法規(從優原則),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貴市平溪區公所申辦市民活動中心用地變更編定案件,倘該土地係屬「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2點所定之農業用地,該公所現在提出申請作業,則農業主管機關原則自應適用現行農變要點之規定,予以審查。至於,本案是否係於89年5月3日農變要點公布施行前,已提出興辦事業計畫,且申請辦理用地變更程序尚未終結等情形未明,故對於本案得否主張適用舊規定之疑義,建議仍應由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權責予以釐清妥處。
三、另本案土地倘屬森林區林業用地,其變更作非林業使用,因涉及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貴局宜另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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