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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7/10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0961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申請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儲能設備)是否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儲能設備之設置原則,依經濟部能源署前開來函說明,儲能系統如位於太陽光電案場外者,應屬獨立設備,倘其使用面積超過660平方公尺,因其非屬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之「太陽光電設施」,得以此申請變更使用有案,爰旨揭所詢情形,仍請貴公司依據該原則辦理。另,儲能設備倘擬設置於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須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第6款規定,始得同意變更;又對於共同升壓站及儲能設備之認定,應由能源主管機關予以審認。
二、副本抄送經濟部能源署,針對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之儲能系統,既貴署允許儲能系統得於太陽光電案場外獨立設置,應儘速訂定儲能系統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相關規範,以利直轄市、縣(市)能源主管機關依循審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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