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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7/19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2987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升壓站或開關站,是否非屬於「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中所指太陽光電設施,得不受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限制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除符合但書規定者外,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
二、有關貴公司再次函詢之升壓站或開關站等設施,倘其設置於太陽光電設施案場內,應併同納入太陽光電設施之開發計畫一併提出申請,而應有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之適用;至倘係獨立規劃設置於太陽光電案場外,經能源主管機關審認非屬太陽光電設施者,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之「公用事業設施」或循用地變更辦理,並得不受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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