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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8/8
發文文號 農授農保字第113023044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農業用地變更作儲能設施(備)之審查原則及適用規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除符合但書規定者外,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
二、按前開經濟部能源署113年7月9日函說明,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包含太陽光電模組、變流器、電力網設備及線路,而儲能系統雖非屬太陽光電模組,惟其設置得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爰針對農業用地變更作儲能設施(備)使用,依其設置型態,說明審認原則及適用規定如下:
(一)儲能設施(備)倘規劃設置於太陽光電設施案場內:應併同納入太陽光電設施之開發計畫一併提出申請,而應有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之適用,除符合但書規定者外,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
(二)儲能設施(備)倘獨立規劃設置於太陽光電設施案場外,並經能源主管機關審認非屬太陽光電設施者:1、其使用面積未超過660平方公尺,應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容許設置之「公共事業設施」,得依規定申請容許使用。2、其使用面積超過660平方公尺,因其非屬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之「太陽光電設施」,得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
三、又依據農變要點第9點規定,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且其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是以,農業用地作儲能設施(備)等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變更使用,於事業計畫範圍內,應內含依法須留設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寬度及面積比率,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始與緊臨農業用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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