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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2/11
發文文號 農授農保字第113025343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轄內霧峰區○○○地號等2筆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已有明定農業用地之使用性質及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復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第2點第1及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或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是以,屬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始有農變要點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針對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擬使用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部分,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非屬農業用地範疇,無農變要點之適用,但旨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係供製糖種蔗業務使用,仍屬供農業生產使用之地區,又因該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範圍,對於該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部分,除應依據「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亦應考量變更後目的事業對於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參酌農變要點規定予以相關配套作為,以維護周邊生產環境安全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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