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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9/9
發文文號
農授農保字第114263115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貴協會函詢陸域風力發電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得否於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及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變更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以及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除符合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外,不同意變更使用,合先敘明。
二、有關陸域風力發電之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得否於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及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設置,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之規定,於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其附帶條件已明定略以: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是以,於特定農業區及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申請容許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風力發電設施使用,如符合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之附帶條件規定者,得依管制規則規定提出申請,且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三、又依變更要點第2點第4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因風力發電設施係屬非農業使用性質設施,倘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擬依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申請容許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仍應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及變更要點第2點第4款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且徵得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始得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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