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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1/4
發文文號
農授農保字第114072365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再生能源輸配電設施(升壓站)設置於農牧用地,是否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申請土地容許使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本部109年7月28日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除符合但書規定者外,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針對貴公司所述之再生能源輸配電設施(升壓站),倘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附屬設施,則該設施不得單獨設置,應納入太陽光電設施案場內併同規劃配置,且案場總面積應符合農變要點第7點之1規定,除符合但書規定者外,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合先敘明。
二、另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作「公用事業設施」之容許使用項目,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又依據農變要點第9點規定,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且其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是以,旨案再生能源輸配電設施(升壓站),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公用事業設施項目,得獨立規劃設置於太陽光電案場外,可依管制規則規定申請容許使用,惟旨案來函說明係因規劃調整,升壓站設置位置至改變土地地號,應屬新案,仍應再次申請送請審查,且仍應依據農變要點之規定,於該升壓站計畫範圍內,依法留設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以確認寬度及面積符合規定,與緊臨農業用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
三、又本部114年1月23日農農保字第1142655512號函釋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如變電箱、電桿)容許使用之審認原則,並不包含輸配電設施(如變電站、升壓站)等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故貴公司函詢之再生能源輸配電設施(升壓站)之設置原則,與上開號函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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