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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4/16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260456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林邊鄉公所函詢「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內申請設置綠能設施,涉及既存排水設施(溝渠)具有公眾排水功能,惟未具政府施設或養護證明文件之審認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旨揭農業用地範圍存在排水設施(溝渠),申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本署113年8月6日農保規字第1132610693號函已就該排水設施(溝渠)之使用性質,分別說明其面積計算方式在案。針對所附貴縣林邊鄉公所函說明本案既存排水設施(溝渠),現況確供民生排水、防汛或水產養殖排水使用,具一定公眾使用性質一節,宜先釐清該排水設施(溝渠)究係供民生排水防汛,或水產養殖排水使用,俾依上開函釋原則核算綠能設施可興建面積。
二、至本案既存排水設施(溝渠)之政府施設或養護證明文件審認疑義,按前開函所稱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者,既係配合政府施設,則應由施設或養護機關認定;其實務執行,得由該政府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勘查紀錄載明。綜上,貴府來函所詢申請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存在排水設施(溝渠),請貴府依上開原則及本署113年8月6日函,協助公所予以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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