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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4/2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262760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民眾再次陳情於貴市下營區○○地號土地之農業設施(禽舍及堆肥舍)建築興建過程疑義案,請協處逕復,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君所詢旨揭疑義,本署業以115年2月23日農保規字第1152626505號函請貴府併依本署113年8月9日農保規字第1132630436號函及113年12月4日農保規字第1132615283號函原則洽貴府建築主管機關協處在案。依上開3函說明,農業用地因從事農業耕種而有填土需要者,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以利農作物種植;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該農業設施之建築基礎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是以,於農業用地填土耕作與設置農業設施,二者所需回填之物質、目的、用途及適用法規均屬有別。
二、針對○君陳情本案迄未接獲回覆一節,仍請貴府依前開函釋原則,予以協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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