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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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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3/20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070392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所詢室外漁電共生案場申請計畫變更,涉及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超過45平方公尺,擬於原案場內申請部分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審認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設地面型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其附屬設施(變電箱、電桿)之審認原則,農業部前業以114年1月23日農農保字第1142655512號函及114年7月3日農農保字第1142656005號函說明在案。故貴府所詢於室外漁電共生案場設置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倘設置規模有超過45平方公尺需求者,得在660平方公尺以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規定,以公用事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向能源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針對來函所提農業部115年1月5日函,係就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案場內,設置升壓站或儲能設施(備),應納入開發計畫一併提出申請予以說明,與前開室外漁電共生案場依管制規則申請公用事業設施,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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