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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5/2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260580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林邊鄉公所函詢「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內,申請案於陸域部分規劃設置「水面型」綠能設施之審認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以及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範圍(下稱不利農業經營區域)申請綠能設施,案附貴縣林邊鄉公所函援引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106年8月11日農企字第1060013105號函及107年3月5日農企字第1070207588號函以說明相關審認原則在案,即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應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避免綠能設施搭建方式影響農地之土壤地力,兼顧農地恢復農業使用之可行性;於不利農業經營區域申請綠能設施者,得配合原地形地貌,採水面型浮力式方式設置。
二、針對不利農業經營區域之綠能設施申請基地,現況同時包含陸域及水域,得否統一採用水面型浮力式方式設置疑義,依前開函,設置水面型浮力式之綠能設施,應以配合現況地形地貌為前提,且該設置方式既為水面型浮力式,自無設置於陸域之適用。又貴縣林邊鄉公所函已說明,於陸域採用該方式施作,實務上將導致土壤無法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亦不符點狀基樁方式施作,並無合理性及必要性,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規定及前開函不符,故本案仍請貴府協助公所依前開原則予以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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