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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7/2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023051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所詢申請農業用地作綠能設施之「綠能附屬設施(變電箱)」審認原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按農業設施倘為經營需要而有接電之需求,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規定,須配合設置配電場所,始可供電者,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以102年10月7日農授糧字第1020723962號函說明,尚得配置配電場所作為附屬設施辦理容許使用。至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審認原則,農業部於114年1月23日農農保字第1142655512號函及114年7月3日農農保字第1142656005號函(諒達)已說明,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不包含輸配電設施(如變電站、升壓站)等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且每座間隔距離應超過10公尺。
二、針對貴局來函所提台灣電力公司之配電設施(箱)究屬前開農業設施用電使用之附屬設施,抑或屬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宜請貴局先予釐清,復依前開原則分別予以核處。至所提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具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構造一節,與農業部前開函釋綠能設施之附屬設施不包含建築物之規定未符,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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