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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5/25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021571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農舍變更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使用,是否得適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解除套繪管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復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4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是以,農業用地核准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即屬變更使用之情形。
二、又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9月7日農牧字第1090723521號函說明四(如附件)略以:「動物保護相關設施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之農業使用....有關申請變更編定地號之基地已存有合法農舍,為興辦事業而需用地變更者,宜整體考量農業用地之配置是否符合事業計畫之需求與內容,倘該房舍確有存在之必要,於執行面宜先請地方政府註銷農舍之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註記,將農舍視為一般房舍處理,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有案。
三、本案依據貴局114年11月28日新北農牧字第1142371081號函說明四所示,新北市政府已同意該筆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部分使用)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使用(即農業用地同意非作農業使用),且其上之農舍已納入申請範圍作為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工作犬訓練場所使用,爰應依據前開號函原則,於執行面宜先請地方政府註銷農舍之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註記,將該建物視為一般房舍,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故申請人倘依建築法規定向貴府申請變更建物使用執照及解除套繪事宜,則應由建築主管機關依據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本職權辦理。
四、本案仍請貴局參照上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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