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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6/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265627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受理「○○○」申請特定工廠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案,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條、第8條及第12條意旨,水土保持計畫係配合目的事業開發行為所採行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依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2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373號函示(如附件)說明,原則上「水土保持計畫面積」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有關本案特定工廠申請關西鎮○○○地號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且已領有貴府113年8月12日府農保字第1134014600號函檢送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本案特定工廠用地計畫範圍僅為部分申請,倘所餘未納入用地變更申請範圍土地,仍存有特定工廠附屬之水土保持設施(排水溝設施及滯洪池)部分構造,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釐清特定工廠納管之範圍是否與水土保持計畫面積相當。
二、另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之農業設施種類,並無包括水土保持設施。復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明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所稱「保育」應係指為維護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等需要而設置之設施。是以,有關山坡地範圍內設置水土保持之排水溝設施及滯洪池,有無符合農業使用定義,應視該水土保持設施之設置用途實質審認;倘係為特定工廠等其他非農業使用之開發行為所採行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自未符合農業使用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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