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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6/24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022469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涉及農業主管機關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2點第2款之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說明 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其最小寬度至少應為1.5公尺。又農變要點第10點,係對於非都市土地各不同使用分區變更作不同事業性質,明定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合先敘明。
二、又有關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依據農變要點第12點第2項規定,其審查項目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審查作業規範及相關都市計畫審查規定與程序辦理。查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據以辦理相關審查作業,並於該審議規範第26點規定:「申請變更使用範圍毗鄰外側土地,除面臨具隔離功能之海、湖、河等公共水域,或山林、公園等永久性公共綠地、空地者外,應設置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其距離須在10公尺以上。」是以,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使用,亦應符合該審議規範之規定,故對於農業區變更使用範圍毗鄰外側土地之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寬度,仍應請貴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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