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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6/25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5071287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會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是否有逾越農業發展條例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又依據同條第5項規定略以,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以,內政部與農業部依據前開授權就農舍申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會銜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農舍辦法)。
二、有關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立法意旨即係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維持興建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之基本農業經營規模及其完整性,避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當細分或移轉予他人,發生重複申請興建農舍之情形,爰明定未經解除套繪管制者,不得辦理分割。
三、另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62號判決(附件)「為遵照本條例第18條之立法意旨,農舍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前提下,始得有條件准許興建。爰此對於已興建農舍之土地實施套繪管制、限制分割之規定實屬必要。否則,已興建農舍後之農地如得自由分割、移轉予其他人,原供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脫離農舍所有權人之支配管領範圍,無法落實已興建農舍後其他90%之農業用地仍確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將破壞農地完整性及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農業發展條例上述立法目的即無以達成。」是以,農舍辦法第12條就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之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並無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且亦經行政法院判決有案。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擬辦理分割,仍應符合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以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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