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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5/6/26
發文文號 農授農保字第115022473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申請人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8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是否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第6點第5款及第14點第2款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查其修正說明,已敘明係對於部分零星被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農業用地,雖位於特定農業區,考量其零星或破碎不利耕作,倘經認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或35條之1規定,得申請辦理變更使用。
二、又農變要點第14點第2款規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變更」,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查其修正說明,亦敘明符合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包圍或夾雜之丁種建築用地者,以及第35條、第35條之1之零星農業用地變更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者,得一體適用,爰適度簡化其審查程序。
三、針對管制規則第58條規定所規範之對象,係屬原編定為窯業用地之土地,擬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情形,非屬前開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5條及第35條之1規定之建築用地類型;此外,依管制規則第58條規定,申請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包圍或夾雜土地面積恐達近1公頃規模,尚難認屬農變要點所稱零星農業用地之情形,故管制規則第58條之規定,無農變要點第6點第5款及第14點第2款所稱「零星農業用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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