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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日期 發文文號 主旨 類別
31 114/6/24 農保規字第1142607916號 有關貴局函詢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部分申請變更使用,預為分割面積達0.25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現況有違規使用情形,農業主管機關得否同意變更使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解釋函
32 114/6/3 農授漁字第1141545851號 有關貴府所詢同一地號土地範圍內並存地面型綠能設施(地面型漁電共生)及屋頂型綠能設施(屋頂型漁電共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函
33 114/5/8 農保規字第1140217548號 有關貴署函為研議農政單位是否得以廢止農業容許部分範圍,並保留其餘仍有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函
34 114/4/15 農授農保字第1140213823號 有關貴部能源署函復○○股份有限公司所詢農牧用地設置太陽光電升壓站點狀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部分,應否扣除隔離綠帶面積案,請查照。 解釋函
35 114/4/10 農保規字第1140212313號 有關貴局函詢民眾陳情既有農舍原址重建審查疑義案,請查照。 解釋函
36 114/3/27 農保規字第1140210269號 有關貴處規劃使用新北市淡水區○○○地號內土地設置輸配電鐵塔,鄰接核定開發計畫範圍內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部分,得否免設置隔離綠帶疑義案,復請查照。 解釋函
37 114/3/6 農保規字第1140207694號 有關貴府函詢已核予特定工廠登記之○○○座落於吉安鄉○○○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該用地為農舍之配合耕地得否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疑義案,復請查照。 解釋函
38 114/2/18 農保規字第1140203424號 有關貴府函詢現況存有合法建物位於隔離綠帶上,該範圍內是否免設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復請查照。 解釋函
39 114/1/6 農保規字第1132620498號 有關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暨農業用地變更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解釋函
40 113/12/19 農農保字第1132607835號 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經營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爰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計算應符合前揭規定,始為適法,合先敘明。
二、有關農業用地如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溝渠等公共設施,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雖應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始為正辦。惟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對於公共設施用地無法立即完成徵收,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於申請興建農舍時,得予其特別之考量,就農業用地範圍內倘有公共道路或溝渠等設施,尚未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前,得採先扣除其面積後,再予計算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又農業用地扣除公共道路或溝渠等設施面積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仍應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三、另上開政府機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溝渠,倘經貴府審認該道路具農路性質,或該溝渠係由本部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施設之農田灌溉、排水設施者,得納入90%農業經營用地計算;惟農業設施及農舍興建之面積,仍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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