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查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辦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查編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其業務分工如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完成下列各項準備工作:
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會同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實地會勘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造冊送稅捐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包括申請期間、申請處所、條件及受理申請地區範圍。
受理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及實地會勘期間,應定期前往所轄鄉(鎮、市、區),解釋疑難問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釋示。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申請書件是否完整,對耕作農戶及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限制建築地區內之自耕農地、三七五減租出租耕地予以認定,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實地會勘審查小組在公告受理申請後,應與各鄉(鎮、市、區)公所聯繫協調,依下列事項辦理:
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位置與其所經營之農地(或農業),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縣(市) 之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基準。前項所稱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如係共同生活且為同一戶籍者,得合併計算。
(刪除)
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會勘審查小組,對於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應配合稅捐單位稽徵作業,排定日期前往實地會勘認定,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各實地會勘審查小組會勘審查完畢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製作「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清冊」(如附件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期限內,檢送「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清冊」及填具「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結果統計表」(如附件三)各一份,送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憑以核課田賦。前開清冊除一份自存外,另送一份予各鄉(鎮、市、區)公所留存;公有土地部分,應另行造冊送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聯繫協調小組對各單位應提供之資料及參加會勘人員之調派應事先協調,與土地稅課徵作業密切配合;對於工作人員作業之具體事蹟及聯繫協調經過等事項,均應作成紀錄,以為考核之依據。
直轄市政府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已自行依其所定規定辦理者,得從其規定辦理。